(2016)湘31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196号被告人蒋军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196号罪犯蒋军武,男,湖南省洞口县人,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洞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军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蒋军武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查明,该犯无违规扣分记录。截至2016年4月底,累计考核分8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蒋军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军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军武减去截至二0一七年十月八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卓凤霞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