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0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与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沈勋来,罗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296-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星耀裕龙城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890936-8。。负责人:储士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6188-3。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587936-7。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勋来,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罗翠华,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与金江二路交叉口京田机械3#展示厅0101室至0144室共44套房屋(房产证号为:宿字第20112075号至宿字第××号)及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宿州国有(2011)第K2011225号)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0913700元,比除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0255元、执行费67400元,评估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过户税费1107221元,抵偿债务9629854元。抵偿部分债务后,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也没有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