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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代检察员曾令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及其辩护人吴枭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共谋后在承德县农户家中,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他人钱财,共实施盗窃12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93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李某1负责望风并接送李某某。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使用的假币均为机制假币。1、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孙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3700元;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莫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3、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谢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4、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何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300元;5、2016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杨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6、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孙某1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400元;7、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于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8、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刘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9、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张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10、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吴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700元;11、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12、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梁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1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辩称,对于定罪方面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李某1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本案的全部作案工具包括假币的购买,对被害人实施掉包、作案的摩托车等均不是李某1所提供,李某1只是负责望风,且事后只得到了极少部分的赃款,李某1在整个案件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李某1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并且李某1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诚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本案的涉案数额不大,且李某1家属已经将本案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不属于流窜作案。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拘役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共谋后在承德县,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他人钱财,共实施盗窃11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88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李某1负责望风并接送李某某。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使用的假币均为机制假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及其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孙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3700元。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莫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3、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谢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4、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何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300元。5、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甲山镇被害人孙某1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400元。6、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于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7、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刘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8、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张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9、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吴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700元。10、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11、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承德县被害人梁某某家,以零钱换整钱方式,使用假币掉包真币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起)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5月25日被人用换零钱换了4000元整钱,那人说是要随份子,一共换40张一百元的,后来那男的又把零钱要回去了,说不换了,把整钱又给我了,结果发现其中有37张是假钱;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5日中午回家后孙某某告诉我有一个男的让他给换钱,然后孙某某给换了4000块钱,我发现有3700元是假钱;3、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的辨认;4、物证照片,证实37张100元人民币为假币;5、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二起)1、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26日中午有一个男子说是修电线的,用零钱和我换整钱,后来又把零钱要回去了,之后我才发现400元被掉包了;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对作案地点的指认;4、物证照片,证实4张100元人民币是假币;5、二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三起)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5月26日我家院子里来了两个人,说是修电网的电工,让我帮着看工具,每天给我50元钱,然后我就同意了,那个瘦的男的就问我们家有没有红纸,说是要给人随礼,然后用零钱换了3000元整钱,后来另一个人说他们有整钱,又把钱换回来了,后来发现这钱被人掉包了;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1对作案地点的指认;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的辨认;5、物证照片,证实30张100元为假币;6、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四起)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来了两个男的,一个进屋要来换钱,另一个在外边等着,我被一个男的以随份子的名义换了2300元钱,后来发现这些钱都是假钱;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的辨认;4、物证照片,证实23张100元为假币;5、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五起)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6月3日我家来了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说自己是修闭路的,说要把工具放在我们家,然后每天给50元钱,然后说要去随份子,用零钱换整钱的方式,一共换了2400元钱,后来又说不换,把整钱给我了,后来才发现这些钱都是假的;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后我到银行存钱的时候发现这2400元钱是假钱,之后我丈夫孙某1跟我说两个男的上我们家换钱的事情,才知道钱是被掉包了;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1和李某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5、物证照片,证实24张100元为假币;6、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六起)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9日左右,我们家来了一个陌生人,说是修网络的,要换整钱,换了2500元钱,后来不换了,把钱退我了,后来我才发现这2500元钱都是假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岳父于某某去药店买药发现这钱是假的,后来才知道当时是有个陌生人来换钱,把钱给掉包了,一共掉包了2500元;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于某某的辨认及被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5、物证照片,证实25张100元人民币为假币;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我和李某1在承德县乡下的一个农村,用换钱的方式,掉包了一个老头2500元钱;8、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参与此次盗窃承认;(第七起)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5日来了两个陌生人,一个瘦的男的说他们是修线路的,然后说是要随份子换零钱,换了2000元钱,之后又不换了,后来才知道我的钱被掉包了;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村的刘某某、王某1、于某某都是被人用零钱换整钱掉包的方式把钱给骗走了;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1对作案地点的指认;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辨认及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6、物证照片,证实2张100元为假币;7、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八起)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我们家来了一个男的说是电力局的,他要在这里用零钱换整钱,后来换了1100元钱,后来又说不换了,后来发现换回来的整钱都是假的,我就知道自己的真钱被掉包了;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物证照片,11张100元人民币是假币;4、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九起)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5日中午,我家来了一个陌生男子,说是修闭路的,然后要换钱,换了700元之后又说不换了,后来我发现自己的钱被掉包了;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1对作案地点的辨认;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的辨认及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5、物证照片,证实7张100元人民币为假币;6、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十起)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6月5日有一个男的说要换钱,然后我就帮着换了300元,之后那个男的说不换了,又把钱还给我了,后我发现这300元被人掉包了;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我和王某某在一起,王某某被一个男的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掉包了300元钱;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对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5、物证照片,证实3张100元人民币是假币;6、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第十一起)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我在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一个自称是电力局的人的男子,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换了400元钱,后来发现这400元被人掉包了;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对作案地点的指认;4、物证照片,证实4张100元人民币是假币;5、二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综合证据)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1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2、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1持有的假币37张、扣押李某某持有的假币30张、扣押李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元的16张,10元人民币63张、盗窃时使用的摩托车一辆;3、中国人民币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涉案的百元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4、抓获经过,证实李某某、李某1系抓获归案。李某1在抓获过程中强烈反抗,致使孟家院民警张某2受伤;5、诊断证明及谅解书,证实张某2右胸部软组织损伤、左臂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李某1家属与张某2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取得张某2的谅解;6、领条,证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家属全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在公安机关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全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此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一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杰审 判 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雒明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