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李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613号原告:刘长海,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春福,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长海与被告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长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刘长海负担(经批准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