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赵广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赵广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45号。法定代表人:徐祥华。被告:赵广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被告赵广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广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广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钟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