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廖宏斌、何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宏斌,何全德,廖宏斌,何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宏斌,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何全德,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廖宏斌与被执行人何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全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宏斌执行款13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18784.15元,尚欠116215.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廖宏斌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755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