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雄与黄庆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雄,黄庆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雄,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庆桥,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雄与被执行人黄庆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98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黄庆桥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0号(德兴裕锦园)2幢/209房屋、闽F×××××号、闽F×××××号汽车,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