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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朱建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朱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纯、李慧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良。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朱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朱建良应给付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4115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70000元,余款7115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朱建良负担案件受理费1638元。2016年2月3日,权利人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朱建良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建良支付15278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52788元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他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建良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建良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