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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振果与李德斌、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果,李德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果,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王佃青,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李德斌,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XX,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执行李振果与李德斌、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