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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朝秀与杨邦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秀,杨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黄朝秀,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杨邦政,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朝秀与杨邦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邦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862.11元;交纳诉讼费720元;申请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己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9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由杨邦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