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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陈镜文、陈振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陈镜文,陈振扬,邹雄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0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182号。负责人:覃志东,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建辉,客户经理。被告:陈镜文,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陈振扬,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纯七,八步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雄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诉被告邹雄区、陈镜文、陈振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邹雄区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债务解决纠纷,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