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5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倪一贵、侯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倪一贵,侯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52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吴平,该行行长。被告:倪一贵,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侯小梅,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倪一贵、侯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倪一贵、侯小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剑秋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