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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倪一贵、侯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倪一贵,侯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52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吴平,该行行长。被告:倪一贵,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侯小梅,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倪一贵、侯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倪一贵、侯小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剑秋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