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XX平申请执行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26号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张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7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700元(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122元,并承担执行费1390元,总计100212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迟延履行利息(以92700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东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00212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迟延履行利息(以92700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