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润金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金,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罗润金,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润金和被执行人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少华及共有人名下房屋,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