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行审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找子营村天主教协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找子营村天主教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36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超,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找子营村天主教协会(会长:宋太安)。地址: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为“找子营村天主教协会(会长:宋太安)”,而行政处罚案卷中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有关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加盖的印章表明单位名均为“河间市米各庄镇南留路找子营天主教堂”,二者不相同,且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故被执行人不明确,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该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罚决(2016)1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