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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968号-3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与宋营政、于维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宋营政,于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968号-3原告: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被告:宋营政。被告:于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于维波在中国银行荣成东城支行账户存款85万元。冻结期���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