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968号-3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与宋营政、于维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宋营政,于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968号-3原告:荣成市宏发石油有限公司。被告:宋营政。被告:于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于维波在中国银行荣成东城支行账户存款85万元。冻结期���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