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7237号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新悦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志帼。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付蓓静,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358号。法定代表人:金钱升。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298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计算变更为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起,多次向原告购买有聚醚砜不粘涂料,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货物由原告交付至被告住所地,订单生效后10日内交付,货到90日付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25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价值2328010元。被告仅于2016年5月9日支付了货款30000元。2016年5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9801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市珀力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98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2元(预交27584元),由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