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杜素燕、李二龙、冀春芬、李秀娟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杜素燕,李二龙,冀春芬,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64号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住所地:涞水县扶贫办。被申请人:杜素燕,女,满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申请人:李二龙,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申请人:冀春芬,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申请人:李秀娟,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杜素燕、李二龙、冀春芬、李秀娟诉前保全一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天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