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小磊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97号罪犯李小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09)解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于2010年12月3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小磊于2007年12月11日至17日,伙同他人窜至焦作市东焦作村168号、解放西路马涧村、解放东路“飞跃”网吧等地持刀抢劫作案三起,劫得现金、手机等财物;2008年4月7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焦作市博爱县苏家作乡北石涧村将被害人李某某面粉厂的三个电机和一个面粉机磙盗走,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小磊在第二起、第三起抢劫罪中系主犯,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罪犯李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小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