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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克峰与周克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峰,周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周克峰,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克雄,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克峰与被执行人周克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2)徽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克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克雄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交通工具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