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韩长迷与王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迷,王长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681号原告韩长迷,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长友,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长迷与被告王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长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长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磊人们陪 审 员 周 东 明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永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