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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新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周新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533号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库尔勒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秀云。被告:周新光,男,汉族,住奎屯市。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奎屯鑫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元。审判员和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唐露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