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骆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骆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318号原告:钱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骆某1,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赵晖,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与被告骆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定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钱某与被告骆某1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骆某2。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