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杨秀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杨秀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迎春街130号。法定代表人秦建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杰,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上诉人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秀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3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其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迎春街130号,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杨秀杰作为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虽原审被告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县境内,但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务川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重庆秦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