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谭宇红与刘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810号原告:谭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