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211号被告人麻万山故意杀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万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211号罪犯麻万山,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万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麻万山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4月累计获奖7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麻万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麻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万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卓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