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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10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蔡家坂村,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暨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告: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暨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告: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暨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7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告: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暨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法定代表人:许信才。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浙江诸暨璜山,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璜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培火。被告:何建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被告:赵秀丽,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裁定,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炯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依法定程序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86.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512300160、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抵押债务金额合并计算】;4.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依法定程序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33.3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512300160、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抵押债务金额合并计算】;5.判令原告对被告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依法定程序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512300160、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抵押债务金额合并计算】;6.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依法定程序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68.9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担保债务金额合并计算】;8.判令被告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512300160、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担保债务金额合并计算】;9.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担保债务金额合并计算】;10.判令被告何建涛、赵秀丽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编号分别为sxzj201612300046、SXZJ201612300077、SXZJ2016123000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担保债务金额合并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被告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65633599920158201-2《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6500万元最高额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5年9月22日,被告何建涛、赵秀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599900040《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何建涛、赵秀丽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6000万元最高额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6年5月13日,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69990006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3300万元最高额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6年5月17日,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699900066《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6500万元最高额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5年5月14日,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592500035《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3086.07万元最高额限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为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国用(2006)第801-62号。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5年5月14日,双方在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993**号。2015年11月30日,被告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592500050《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1000万元最高额限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5号协和财富中心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07、F0000129606、F0××75、F00001295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国用(2014)第80160425、80160604、80160603、80160602、80160601号。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5年12月1日,双方在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1065**、K000106567、K000106568、K000106569、K000106570号。2016年5月17日,被告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692500052《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368.97万元最高额限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国用(2008)第92101422号。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6年5月18日,双方在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诸暨他项(2016)第0200143号。2015年9月22日,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sxzj201592500037《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733.34万元最高额限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57号。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5年9月23日,双方在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1040**、K000104085号。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SXZJ20161230008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85%,按月结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罚息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同时约定了送达确认地址。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贷款利息由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未再支付上述贷款利息。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其他各担保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各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未予归还借款本息,而其他被告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还款义务,其行为已属违约。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单、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第十条约定:借款人(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即视为违约,贷款人(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上述借款利息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约支付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利息,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未再支付。又查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本案诉讼委托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分别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后,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该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提前归还未到期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为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均未尽保证义务,依法应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房地产为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定程序处置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主张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收费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被告何建涛、赵秀丽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6、11087号保证担保债务合并计算】四、被告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1、11086、11087号保证担保债务合并计算】五、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6、11087号保证担保债务合并计算】六、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7号保证担保债务合并计算】七、若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993**号;土地使用证号:诸国用(2006)第801-62号;房产权证号:诸字第××号】,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860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1、11086、11087号抵押担保债务合并计算】八、若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1040**、K000104085号;房产权证号:诸字第××、F0××57号】,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333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1、11086、11087号抵押担保债务合并计算】九、若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5号协和财富中心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1065**、K000106567、K000106568、K000106569、K000106570号;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80160425、80160604、80160603、80160602、80160601号;房产权证号:诸字第××、F0××75、F0××07、F0××37、F0000129576号】,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2016)浙0681民初11081、11086、11087号抵押担保债务合并计算】十、若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诸暨他项(2016)第0200143号;土地使用证号:诸国用(2008)第92101422号】,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689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48元,由被告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东袜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情怡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涛、赵秀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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