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彭兴臣盗窃罪假释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84号罪犯彭兴臣,男,37岁(1979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兴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彭兴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对罪犯彭兴臣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彭兴臣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彭兴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彭兴臣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彭兴臣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兴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彭兴臣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兴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兴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