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钟金傍与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傍,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3435号原告:钟金傍,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新苑*幢***室。法定代表人:夏丽丽。原告钟金傍与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因需要向被告鼎信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金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信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金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钟金傍与鼎信公司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2.判令鼎信公司返还钟金傍保证金20000元;3.判令鼎信公司返还钟金傍支付的保险费3192.05元;4.判令鼎信公司返还钟金傍支付的车辆装饰费4800元;5.鼎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钟金傍与鼎信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合同》一份,约定钟金傍以支付保证金代替首付款、以租金代替购买小轿车款项及其他费用,租期届满并付清全部租金后即可获得型号为FV7160BBBGG大众牌小轿车(以下称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钟金傍陆续向鼎信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0000元及租金。2016年3月12日,案涉车辆被所有人杭州宸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捷公司)收回。钟金傍认为其无法使用案涉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要求鼎信公司返还保证金、剩余租期的租金、保险费及车辆装饰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鼎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钟金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租代购合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电子客户回单、保险单、收据、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收车证明、情况说明、(2015)杭西商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鼎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钟金傍提供的《租代购合同》、支付宝公司电子客户回单、收据、交强险保险单、收车证明均为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钟金傍提供的商业险保险单原件在鼎信公司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钟金傍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虽为复印件,但该证据与收车证明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钟金傍提供(2015)杭西商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该判决书原件在本院存档,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钟金傍提供的情况说明只有复印件,且与原件无法核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22日,付啸晨代表鼎信公司与钟金傍签订《以租代购合同》一份,约定钟金傍以以租代购方式向鼎信公司购买案涉车辆,总价为94400元;保证金为20000元,租期满后抵作购买案涉车辆的首付款;租金为每月3100元,30日为一期,每月22日前交付;租期为24个月,从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租期内案涉车辆所有权归鼎信公司所有,租期届满且付清全部租金后案涉车辆所有权归钟金傍所有;租期内案涉车辆日常保养及保险费用均有钟金傍承担。合同签订后,同年11月17日,钟金傍通过支付宝公司转账给李宁华5000元,载明摘要为“租车押金”,同日,鼎信公司向钟金傍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钟金傍5000元;同年11月22日,钟金傍支付给鼎信公司保证金10000元;同年11月26日,钟金傍支付给鼎信公司8100元,载明摘要为“押金5000元,租金3100元”。同年11月16日,鼎信公司代钟金傍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费分别为1400元、3956.07元;钟金傍于同年11月24日通过支付宝公司转账给鼎信公司3000元,载明摘要为“鼎信租车保险费”;钟金傍于同年11月26日通过支付宝公司转账给鼎信公司1000元,以上4000元是钟金傍转给鼎信公司商业险的保险费。同年11月28日,钟金傍在车骑王子三墩店装饰案涉车辆,共支付装饰费用4060元,其中真皮座椅1800元、导航1800元、中控260元、脚垫100元、内室清洗及桑拿100元。2016年3月1日,钟金傍在车骑王子三墩店为案涉车辆贴膜(质保五年),支付800元。同年3月12日,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宸捷公司将案涉车辆收回。钟金傍认为其无法使用案涉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要求鼎信公司返还保证金、剩余租期的租金、保险费及车辆装饰费用未果,故诉至本院。庭审中,钟金傍陈述案涉车辆交强险保险费14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鼎信公司的。本院认为,钟金傍与鼎信公司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以租代购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钟金傍陈述其以现金方式向鼎信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费1400元,但由于钟金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钟金傍向鼎信公司支付交强险1400元的陈述不予认定。对钟金傍要求解除与鼎信公司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案涉车辆被其所有人收回,钟金傍已经无法使用案涉车辆,钟金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钟金傍有权解除合同,故对钟金傍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钟金傍要求鼎信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保险费用3192.05元、装饰费4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钟金傍与鼎信公司合同解除后,鼎信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钟金傍有权要求鼎信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装饰费4800元,故对钟金傍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鼎信公司返还给钟金傍的保险费用按使用的期限比例应为2753元。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钟金傍与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二、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金傍保证金20000元、保险费2753元、车辆装饰费4800元,共计27553元。三、驳回钟金傍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钟金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亦波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秀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