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臣虎与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虎,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蒋志远,孟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刘臣虎,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志远,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孟卉,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刘臣虎与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蒋志远、孟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济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刘臣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物已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商请移送执行未果,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臣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文诚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武冀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