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955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彦,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金华,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