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继奎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奎,安徽省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第1106号申请人:刘继奎。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金海大道与外环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7382060G。法定代表人:王东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双林工贸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44178M。法定代表人:吴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7595683F(1-1)。主要负责人:陈杰,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继奎与安徽省宿州市祥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继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PAXXX挂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刘继奎以其父刘炳华和其母关利平所有的位于麻城市盐田河镇新街的一栋砖混三层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继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徽省宁国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PAXXX挂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继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劲松审 判 员 骆 乔人民审判员 鲍仲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