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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建军、李国华、唐泰林与被执行人陈满豪、陈亚明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军,李国华,唐春林,陈满豪,陈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军,男,1976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春林,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满豪,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建军、李国华、唐泰林与被执行人陈满豪、陈亚明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