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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玉梅与娄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97号原告:秦某。被告:娄某。原告秦某与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