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玉梅与娄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97号原告:秦某。被告:娄某。原告秦某与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