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长森与马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森,马文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625号原告:李长森,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文辉,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森诉被告马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马文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森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计取112.5元,由李长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