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长森与马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森,马文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625号原告:李长森,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文辉,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森诉被告马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马文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森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计取112.5元,由李长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