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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瞿彬娇、瞿彬蕾等与倪寒梅、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彬娇,瞿彬蕾,瞿建华,倪寒梅,陈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74号之一原告:瞿彬娇,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瞿彬蕾,女,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瞿建华,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蕊,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寒梅,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诚,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妹与被告倪寒梅、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谢金妹亡故,依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瞿彬娇、瞿彬蕾、瞿建华为本案原告,现原告瞿彬娇、瞿彬蕾、瞿建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彬娇、瞿彬蕾、瞿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元,由原告瞿彬娇、瞿彬蕾、瞿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怡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