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畲族,文盲,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起,被告人钟某某在石狮市九二路东段元品咖啡后面一楼出租房内,提供赌具“牌九”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6月26日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6937元及赌具“牌九”1副。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其租赁该住处并不是用于开设赌场,仅是在2016年端午节后3次让她的朋友到该出租房内赌博,总共抽了350元用于购买饮料,自己还往里倒贴了15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起,被告人钟某某在石狮市九二路东段元品咖啡店后面一楼出租房内,提供赌具“牌九”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又雇佣陈某华、邱某木在赌场内帮忙。2016年6月26日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6937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及赌具“牌九”1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6月21日接群众举报,在石狮市九二路东段元品咖啡店后面的一楼出租房内查获一赌场,现场抓获多名涉嫌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钟某某等人,并从现场查扣到人民币15047元。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现场扣押到赌博工具“牌九”一副。4、证人王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从2016年5月份起开始到钟某某开设的位于石狮市九二路东段元品咖啡店后面的一楼出租房内参赌,总共去了四次。钟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刚开始赌的时候,抽庄家90元水钱,抓脚的每人20元水钱,每局抽150元。庄家赢钱不赌了,还要给钟某某水钱。换庄家之后,还得重新抽取水钱。赌场内有邱某木负责帮参赌人员开铁门及望风,有陈某华在帮忙倒茶水。5、证人蔡某水(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从2016年6月上旬起开始到该赌场赌博,赌了有五、六次。该赌场系由钟某某经营,她有在赌场抽成渔利,抽成方法与证人王某所述一致。赌场内还有邱某木在帮参赌人员开铁门及望风,有一祥芝后湖村女子在帮忙倒茶水。证人胡某、欧阳某某(均系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蔡某水证言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洪某永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6月初第一次到该赌场赌博。2016年6月26日是第五次到该赌场,当天他还没有开始赌就被警察查获了。其所述的关于该赌场的老板、抽成方式、帮忙人员与证人王某所述基本一致。证人洪某通、蔡某莹、傅某其、洪某实证言的内容与证人洪某永证实的内容一致。7、证人陈某华证言,证实她受雇于钟某某到该赌场上班,负责给参赌人员送水、送饮料。据她所知,该赌场开了有一个月左右,由钟某某负责抽水,偶尔钟某某不在时,她就先把抽水钱收起来之后再交给钟某某。赌博时每庄抽100元,如果有人不赌了,就要重新开始赌博,再抽100元。钟某某每天给他30-50元不等的工资,总共给了1000元左右。赌场还有雇佣邱某木帮忙接送参赌人员。8、证人邱某木证言,证实他受雇于钟某某到其所开设的赌场内帮忙,负责帮忙开门、望风和载客。该赌场并不是每天参赌的,他也不是每天上班。他一天的工资有100-150元不等,总共领了1000元左右。该赌场内还雇佣了一名后湖的陈姓女子帮忙倒茶送水。9、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参赌人员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部分赌资(计人民币6937元)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钟某某提出的其租赁该场所并非用于赌博,仅有3次让他人到该场所赌博,所得抽成350元也尚不足支付当时购买饮料费用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的供述,其一个月的收入为2000-3000元,在石狮市民生路也已有住处,现又每月花700元在石狮市九二路东段元品咖啡店后租赁一套房屋用于中午休息,并不符合常理;多名参赌证人均证实不止三次到该场所赌博,该赌场的抽成也不止350元;证人邱某木、陈某华的证言均证实二人从被告人钟某某处收取的工资均为1000元左右,赌场的收入也不止350元,因此,被告人钟某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尤祖荣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林明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