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程奕衍、聂少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程奕衍,聂少豪,吴楚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8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9号。负责人:郑勇。委托代理人:冯田畑,该行员工。被告:程奕衍,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聂少豪,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吴楚伟,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程奕衍、聂少豪、吴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延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绮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