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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陈萍、陈红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萍,陈红,陈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732号原告杨艳萍,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陈红,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镇内。被告陈萍,女,37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镇内。原告杨艳萍诉被告陈萍、陈红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萍因为开庭前提供信息有误,故杨艳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艳萍负担。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