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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强,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23590-3。法定代表人:杨文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暂定76万元,按实结算,总价优惠17%后作为双方认同的结算价。故双方针对涉案工程量按实结算后最终确定的结果,才能成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通过结算、鉴定等形式进行确定。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盛华平审 判 员  石天旭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