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与冼敏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57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冼敏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574号申请人: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紫。委托代理人:吴晓民。委托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冼敏杨。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如科技公司”)因与冼敏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1101-11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如科技公司认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多次私自外出、旷工违纪,已达到《考勤及休假制度》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次数,而且被申请人均已事先知晓《考勤及休假制度》且对旷工的事实已做确认;2、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恶意规避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导致天河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明显倒向被申请人。综上,天河仲裁委认定申请人系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撤销穗天劳人仲案【2016】1101-1103号仲裁裁决第五项。被申请人冼敏杨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凯如科技公司主张冼敏杨多次私自外出、旷工违纪,凯如科技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1101-1103号仲裁裁决第五项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凯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