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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旦增扎西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增扎西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6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旦增扎西,男,1985年3月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藏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林芝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增扎西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旦增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旦增扎西在没有合法收购林木的证件情况下,明知林芝市巴宜区鲁朗镇东久村村民乔某(另案起诉)没有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仍在林芝市巴宜区鲁朗镇东久村G318国道4146里程碑西侧200米处空地处向乔某收购被盗伐的原木共计30根。随后,被告人旦增扎西指使达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藏GA57**东风翻斗车装载上述30根原木运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次日凌晨2时许,达某某某驾驶藏GA57**东风翻斗车运输30根原木行驶至林芝市巴宜区林芝镇康热村附近时,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2016年10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旦增扎西主动到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0日,经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现场测量,上述30根原木才积共计为15.55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4.5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旦增扎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旦增扎西判处拘役4个月以上至5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旦增扎西辩称,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才去非法收购木材,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旦增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原木30根;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关于原木去向说明、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林政处关于商品材出材率标准的解释》、原木方数材积表及立木蓄积计算方式、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向巴宜区林业局调取证据清单、西藏林业厅文件、林芝市林业局文件、树种保护证明、巴宜区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西藏林升森工有限责任公司木材收购证明、巴宜区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巴宜区林场木材收购定价证明、木材计划调拨单、木材销售管理统一检尺单等销售单据样本、西藏林芝地区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案件赃物木材价格的通知、抓获经过、被告人旦增扎西身份户籍资料、巴宜区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旦增扎西明知自己无任何木材收购、销售手续,仍对他人盗伐的林木进行收购,折合立木蓄积34.56立方米,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应予惩处。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巴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增扎西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认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旦增扎西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旦增扎西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止)。二、被告人旦增扎西非法收购的盗伐原木30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