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治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428号原告郭治,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张建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建军住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张建军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