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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谢敏荣诉王绪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荣,王绪平,谢敏荣,王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682号原告:谢敏荣,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王绪平,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谢敏荣和与被告王绪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谢敏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敏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