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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海明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明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48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明黄某,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明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明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海明黄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至中山市横栏镇跃进路农商银行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吴某2吴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吴某2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黄海明黄某协助医务人员将被害人吴某2吴某送往医院,后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海明黄某自行到案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黄海明黄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5mg/100ml;被害人吴某2吴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黄海明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海明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2吴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明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2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意见书、医疗诊断资料、住院押金单、证人冯某21、冯某3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43的证言、被告人黄海明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海明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明黄某已作出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明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明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晋人民陪审员  宋维华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珂黄雪仪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