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张德华、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张德华,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25-1号申请人刘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刘红梅申请执行张德华、云南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另案被查封、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永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