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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柴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892号原告姜某某,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宋春雨,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安市。被告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及亲友劝解,因被告已经向原告作出保证,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故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