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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瑞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王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王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桐柏县平氏镇平南村卫生所所长,住桐柏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瑞王某在南阳火车站附近一家保健品店内购买6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双效伟哥”放在其开办的卫生所内准备销售。2016年6月29日被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经华测监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测该“双效伟哥”,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另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查笔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到案证明,被告人王瑞王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瑞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瑞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