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国电赤峰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五里河商务大厦603室。负责人黄泽苍,经理。被执行人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玉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维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元宝山支行营业部052461010400079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674.00元,此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户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4200501220000000000536)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