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李怀忠、张巧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李怀忠,张巧兰,李文华,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20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街水利局对面,负责人王福生,系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志成,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李怀忠,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海市,个体。被执行人张巧兰,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海市,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怀忠,系张巧兰丈夫。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个体。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西三完校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安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忠,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怀忠、张巧兰、李文华、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